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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广杰律师 邹广杰律师,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沈阳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曾获“辽宁省优秀律师”、“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专办刑事案件,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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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邹广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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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发的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无罪释放案

沈阳专业刑事律师无罪辩护成功案例之不起诉

一起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发的合同诈骗罪,

不起诉无罪释放案

 羁押近8个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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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辩护律师邹广杰律师

【案情简述】

辽宁省F市S区警方以涉嫌职务侵占价值20余万元的钢材款,甲某(本案当事人)以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于2016年8月,以涉嫌职务侵占甲某刑事拘留,后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将涉嫌的罪名变更为合同诈骗罪,并对甲某批准逮捕2016年11月,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F市S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指控甲某在承包F市建筑工程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签订虚假合同将开发商供应用于工程施工的钢材140(价值20余万元),私自卖出获利占为己有,涉嫌合同诈骗罪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不起诉 无罪释放

【辩护过程】

邹广杰律师在侦查阶段,甲某已被批准逮捕的情况下,接受亲属的委托,为甲某辩护。鉴于本案涉及案情及案外因素复杂,承办律师作为甲某的辩护人,对本案深有感慨,始终坚决为甲某做无罪辩护。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承办律师与案件承办检察官交流意见,明确的表达了无罪意见承办律师提出,甲某的行为不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就其法律性质而言,甲某L省房地产公司”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属于民事领域范畴的经济纠纷,不能把履行合同中发生的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认定甲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同时,承办律师提交具体的书面律师意见

本案承办律师对所有的证据整合梳理,发现控方证据可以为辩护提供强而有力的弹药。首先,利用卷宗内公安机关已收集的在案证据来证明,本案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不可能受到侵犯,即没有侵害合同诈骗罪所保护的客体。1.本案最关键的书证即建设工程发包人(甲方—L省某房地产公司)与承包人(乙方F市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补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严格恪守。其就建筑工程结算中“甲供材料”部分实际施工中乙方如果多领用了钢材,如何在结算中扣除的问题,双方做了明确的约定。本案作为案涉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的甲某,与甲方L省某房地产公司就案涉工程项目,双方尚未对工程量进行最终核对,最终结算审定。即使钢材用量超过预算量,按前述合同条款的约定,也是在工程款中扣减,由甲某自行承担。如果在工程款结算方面有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起诉至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对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进行处理。2.“甲供材”形式交付实际承包人甲某的钢材,甲某均支付对价。每次甲某从甲方L省某房地产公司领取,并支付给钢材供应商的款项,均由甲方标注为“工程款”。在案证据《收工程款收条》证明,甲供材料价款是与施工单位结算,L省某房地产公司将甲供材对价从应付甲某的工程款中现行扣除抵作了工程款。本案在双方尚未最终结算,L省某房地产公司尚拖欠甲某工程款的情况下,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不可能受到侵犯,也不可能存在所谓诈骗的问题

其次,承办律师再紧扣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梳理辩护意见,指出甲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甲供材由施工单位申报,甲方审批认同,甲供材按批次已从其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施工单位享有处置权,即使有部分钢材被处分,亦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即使超出定额量,并对部分剩余钢材进行了处分,但所发生的民事上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补充合同》也对扣减超出定额量材料部分,约定的非常明确具体,即不存在非法占有的问题2.本案建设事实客观存在,“L省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发包人实际占有了甲某的施工成果。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甲某在领用甲供材的签单数量,有夸大或者事后有虚增工程量以及有伪造、变造并提交虚假的证明文件等行为。双方建立的法律关系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建设工程补充合同》的条款规定,本案仅仅涉及实际工程量的确认和双方最终如何结算问题,不属于诈骗行为。

最后,明确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民事法律进行调整。侦查机关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是错误的。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六、“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  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辩护效果】

F市S区人民检察院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经过检委会讨论,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2017年3月,决定对甲某不起诉。甲某从羁押近8个月的看守所无罪释放,恢复了人身自由

 

【律师介绍】

邹广杰律师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2016年被辽宁省司法厅评选为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2018年被沈阳市司法局评选为沈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曾“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称号。拥有十多年刑事辩护经验,专办刑事案件,对辩护工作高度投入,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人最为有利的辩护方案。撰写的刑事辩护实务文章《咬定青山不放松—谈谈有效刑事辩护中的“死角”》,曾在2019年《沈阳律师》上发表。多年来无罪辩护成功的刑事案件20余包括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再审改判无罪;检察院不起诉;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解除取保、案或终止侦查

其中,2017年—海城市人民法院宣判无罪的一起历经两次无罪判决的故意伤害案,该无罪案例入选了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2017年度(第三届)十大无罪辩护经典候选案例。2018年—涉嫌盗窃罪被判十年,入狱七年后再审撤销原判宣告盗窃罪无罪,该案历经了七年之久的伸冤之难与牢狱之苦,当事人终于等来正义的判决,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宣告盗窃罪无罪,当事人依法获释。

另,近年来中央大力强调改善营商环境,加大对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在这一大背景下2019年、2020年两起为民营企业家有效化解了刑事风险的无罪案件,具有典型的意义。2019年—辽宁某市司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不起诉案件,本案是一起因定制产品引发的纠纷,江苏某市民营企业家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羁押7个月,最终被检察机关纠正,以证据不足不起诉,无罪释放。2020年—辽宁某市因投资合作引发民营企业家涉嫌职务侵占案,公安机关终以无犯罪事实,撤销案件。

邹广杰律师其余所办案件中,不乏死刑改判死缓、重刑改轻刑以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有效辩护案例。多年来承办10余起公安部督办的毒品犯罪目标案件,承办多起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等成立专案组督办的刑事案件。如: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专案(缓刑);音乐学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判前取保,刑期实报实销);沈阳棋盘山放火专案(不起诉无罪释放);锦州某县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专案(缓刑);内蒙古自治区某市“扫黑除恶”专案(审判阶段恶势力犯罪集团及首要分子的指控摘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新疆吐鲁番市首例涉黑案(为第一被告人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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