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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广杰律师 邹广杰律师,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沈阳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曾获“辽宁省优秀律师”、“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专办刑事案件,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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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邹广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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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运输机场专用驱鸟弹被控非法运输爆炸物罪, 重罪辩轻罪办案札记


本案辩护律师: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  邹广杰律师


由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邹广杰律师承办的陈某被控非法运输爆炸物案罪一案,在面对检察院10年以上有期徒刑指控的情况下,经有效辩护,由重罪名辩护成轻罪名,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从轻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


【引言】

鸟击航空器事件是威胁航空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轰动性的事件莫过于2009年全美航空1549号航班遭遇鸟撞成功迫降哈德逊河的事件。这次被称为“哈德逊奇迹”的紧急迫降事件在之后被改编成了电影《萨利机长》,搬上银幕。该影片根据2009年全美航空鸟撞后双发失效后迫降哈德逊河事件改编而成。2009年1月15日,前美国空军飞行员切斯利·萨利·萨伦伯格执飞全美航空1549号航班,从纽约飞往北卡罗来纳州。这架空中客车A320-214飞机起飞爬升过程中遭加拿大黑雁撞击从而导致两具引擎同时熄火,飞机完全失去动力。但好在机长确认无法到达任何附近机场后,做出决定于哈德逊河河面进行迫降,最后155名乘客和机组人员全部生还。



飞行遭遇鸟击,轻则飞机故障,重则机毁人亡。为了保障飞行安全,机场必须寻找各种办法来驱鸟。其中,用于驱逐机场上空鸟类的驱鸟弹是通过产生爆响和闪光效果,达到驱散鸟类的目的,是利用了鸟类生理习性设置的驱鸟手段。而本案即是一起因运输机场专用驱鸟弹,从而被控非法运输爆炸物(黑火药、烟火药)数量达千余公斤引发的刑案。通过有效辩护,一个来势异常凶猛,被告人险些被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最终峰回路转、绝地逢生,以非法经营罪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年,可谓是有惊无险。



【关键词】机场用驱鸟弹 非法运输爆炸物罪 烟花爆竹 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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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案情得从陈某被检察院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且属于情节严重(10年以上有期徒刑),提起公诉说起……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某月,被告人陈某伪造运输证明,雇佣他人驾驶普通货车,将驱鸟弹从南方某市运输至北方某市。经鉴定,运输的该批驱鸟弹共计含有黑火药约400余公斤,烟火药约900余公斤。公诉机关认为,陈某非法运输爆炸物,情节严重。因此,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对陈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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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125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涉枪爆刑事案件解释》)规定了该罪的入罪标准。入罪标准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从此处可以看到,非法运输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的就可以构成该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五倍以上,即非法运输黑火药5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15000克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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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思路】

辩护方向和思路的确立是有效辩护的关键。按起诉书指控的黑火药、烟火药数量,黑火药约400余公斤,烟火药约900余公斤,远远超出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数十倍。如果本案最终认定为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按照起诉书指控的黑火药、烟火药的数量,被告人在没有任何法定减轻情节下,将面临至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自由刑处罚。这就需要辩护律师首先要梳理出控方指控有罪的思路。本案公诉机关认为驱鸟弹中含有黑火药、烟火药成分,而烟火药、黑火药已被明确定义为我国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且驱鸟弹具有易燃易爆的危险,应认定为刑法第125条规定的“爆炸物”。

经过对案卷证据材料的仔细研读和对案件法律事实的详尽分析以及会见被告人了解的情况,承办律师确定了重罪辩为轻罪的辩护思路。立足全案证据开展轻罪辩护,先破后立,先推翻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同时再主张涉案的行为即使够罪,也宜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如果辩护成功,将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产生颠覆性影响。且从维护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尽早重获自由是最终目的。之后在扎实全面的阅卷、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和类案的综合作用下,在被告人的行为定性上最终得到法院认可,实现了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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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历程】

承办律师通过对案情分析做出了最佳辩护方案—轻罪辩护。承办律师以细致入微的庭前准备,制定的多层次辩护方案和论证有力的法庭辩论,最终开启了通向有效辩护的门径。

NO.1  全面检索法律、国标及类案等,助力辩护意见

在案件辩护过程中,承办律师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首先,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等进行了全面的搜索研究。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审理涉枪爆刑事案件解释》及理解与适用、《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等等。其次,储备专业知识。刑事辩护的专业性不仅涵盖律师本身所需的法律专业知识,还有每一个具体辩护案件涉及到其它领域的专业性知识。为此,承办律师就涉案产品机场专用驱鸟弹涉及烟花制品的专业性问题,查找了大量资料进行深入学习。再次,围绕辩护观点检索收集同类案例、权威刊物理论文章。如《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检察》等刊载的案例及相关司法实践观点等,为辩护观点提供支撑,并提供给法官作为参考,争取得到合议庭对辩护意见的认同。另,注重与家属的配合,指导家属协助收集有助于案件基础事实认定的证据材料,固定未被司法机关重视的有利证据。承办律师还检索查找了与烟花爆竹有关的相关国家标准,来构建辩方的证据框架。

NO.2  全面透视,选好切入点,层次分明,步步为营

在辩护过程中要抓大放小,做到有的放矢。针对本案承办律师将辩护方案主要设计为三个层次的问题。每个层次的问题紧密衔接,层层递进。1.机场专用驱鸟弹是否属于烟花爆竹制品2.含有黑火药、烟火药成分的烟花爆竹制品,是否是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3.违法运输烟花爆竹制品如构成犯罪,是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还是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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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厘清第一个层次问题:机场专用驱鸟弹是什么,是否属于烟花爆竹制品?换言之,本案的定罪逻辑应首先判断被指控的犯罪对象(机场专用驱鸟弹)的性质,这是实现由重罪名到轻罪名转换前提。只有首先厘清了第一个焦点属性问题,驱鸟弹是烟花爆竹制品,才能阻断公诉机关指控的焦点问题所在,后续的辩护观点才能依次展开。

承办律师以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专研态度,认为根据在案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以及辩护律师举证的证据,结合相关国家、行业等标准,本案的机场用驱鸟弹,应属于烟花爆竹制品范畴。

其次,既然厘清了驱鸟弹的属性系烟花爆竹制品。接下来面对的就是本案第二个焦点,即第二个层次问题,黑火药、烟火药成分的烟花爆竹制成品是否属于《刑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爆炸物这是实现由重罪名到轻罪名转换的基础,也是本案辩护观点的主战场,需要被告人所运输的驱鸟弹并非“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指向的“爆炸物为重心,展开重点论证

按照《审理涉枪爆刑事案件解释》的规定黑火药、烟火药属于爆炸物。那么,含有黑火药、烟火药成分的烟花爆竹制成品是否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就行政法规、刑法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看,并没有规定含有黑火药、烟火药成分的烟花爆竹制品属于爆炸物。换言之,烟花爆竹制品虽是一种以火药为原料的危险品,但烟火药被分散装填进烟花爆竹后,其危险性、杀伤力、破坏力大大降低,与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明显不同,不应认定为爆炸物。因此,以烟花爆竹含烟火药、黑火药成分,就认定为爆炸物的依据不足。由此根据相关鉴定意见计算出驱鸟弹中黑火药、烟火药的含量,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缺乏根据。简单地以烟花爆竹中含有黑火药、烟火药成分为由,将其等同于我国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再次,第三个层次就是罪名定性问题。即便认定陈某构成犯罪,也宜按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为此,需要运用检索的类案作为轻罪名辩护坚实的支撑,以增强辩护意见的说服力,促进辩护目标的实现。就此承办律师向合议庭提交了检索到的各地法院的类案判决,以及《刑事审判参考》上刊载的典型案例进行助力。这有效增强了辩护意见的可信度与论证强度。

击破指控。围绕上述辩护思路,承办律师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了有针对性的律师意见。在庭审中,承办律师重点围绕上述三个层次进行了发问、质证和辩论,论证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的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即便认定构成犯罪,也宜定性为非法经营罪。为此,承办律师向合议庭提交了两万余字的辩护意见及详尽的质证意见。

NO.3  挖掘证据辩护空间,做为轻罪辩护的筹码

鉴真规则的熟练运用,也是撬动本案证据体系一个非常有力的抓手。辩护律师除了紧盯鉴定意见的同时,也不能忽略物证的来源、提取程序是否合法、保管链条是否完善。为此,庭审中承办律师以物证鉴真规则为切入点,在质证、辩论环节灵活运用鉴真规则,围绕案涉物证及鉴定意见进行了有力质证和辩论。以此掀开物证证据端倪,动摇案件证据体系,从而为轻罪辩护提供有力支撑,充分发挥证据辩护的效果。

NO.4  庭审后继续强化辩护观点

庭审结束并不是辩护战役的结束。为有效辩护的实现争取更多的机会,庭审结束后,承办律师就驱鸟弹的属性、法律适用、证据保管链、罪名等问题,再次向合议庭提交了近四千字的补充辩护意见及庭后检索到的相关案例、理论文章、实务观点。这又增加了一次向合议庭展示辩护观点的机会提出不能仅以驱鸟弹具有易燃易爆的危险,就认为其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应避免机械地套用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随意扩大爆炸物的适用范围,这有悖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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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通过庭审辩护的攻坚之战,通过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案件有了重大转机,合议庭经过认真审理,慎重合议,采纳了辩护意见,最终成功争取到了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实现了有效辩护的目标。这与公诉机关指控非法运输爆炸物数量达千余公斤,面对检察院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指控相比,辩护成果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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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感悟】

轻罪名辩护中要恰当地选择辩点,巧用检索的类案去达到辩护目标。本案承办律师在复杂的案情中抽丝剥茧,形成逻辑分明、思路清晰的辩护意见,并运用检索的类案及司法实务观点向承办法官呈现辩护逻辑,最终使本案得以有效辩护。回顾总结全案,本案也是靖霖刑事律师构筑刑事辩护过程中的辩护流程标准化、具体操作精细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服务过程完美化、服务内容可视化的工作体现。

本案是一起成功颠覆案件定性的有效辩护案例。当然有效辩护也依赖于法治的进步和司法办案人员的公正执法。本案法院能够做出不同于指控的判决,这是法治进步的表现。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与正义”的目标。既保障了司法的公正,又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本案判决主要价值和意义在于,通过法院的裁判文书明确否定了案涉机场专用驱鸟弹属于《刑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爆炸物,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意见。本案的有效辩护,为机场专用驱鸟弹涉爆炸物犯罪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思路。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办理,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作者简介】

邹广杰,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沈阳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曾获“辽宁省优秀律师”、“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专办刑事案件,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人最为有利的辩护方案。执业近20年,取得了法院判决无罪、再审改判无罪、检察院证据不足不起诉、证据不足不批捕、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终止侦查等众多有效辩护案例。其中,2021年辩护的一起公安部督办贩卖毒品目标案件(涉嫌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泰勒宁—氨酚羟考酮),证据不足不起诉,被评选为“中律评杯”2021年度十大有效辩护案例。办理的无罪案例还分别编入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辩护人认为—第四辑》(刑事辩护观点的挖掘、提炼与运用);苏州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无罪辩护》(扬子鳄刑辩精选刑事案例集)。其余所办案件中,又不乏死刑改判死缓、重刑改轻刑以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有效辩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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