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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广杰律师 邹广杰律师,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沈阳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曾获“辽宁省优秀律师”、“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专办刑事案件,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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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毒品犯罪的审前有效辩护

 

细节决定成败—毒品犯罪的审前有效辩护

毒辩大讲堂第九十讲

 

主讲人  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  邹广杰律师


毒辩大讲堂第九十讲公告

各位律师同仁,大家晚上好!

我是中华毒品犯罪辩护联盟辽宁省负责人,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的邹广杰律师,我在辽宁沈阳向大家问好。今天的讲座很荣幸的邀请到了毒辩联盟副主席兼北京市负责人、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张雨大律师做为本期讲座的点评嘉宾。感谢主持人安微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钱梦琪律师的热情介绍。按照毒辩联盟总部的安排,今天是我2017年度第二次与大家分享我的一些毒品犯罪辩护心得。我今天分享的题目是《细节决定成败——毒品犯罪的审前有效辩护》。

【内容提要】

美国大法官雨果•布莱克在1963年曾经说过:“我们的州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自始便将程序和实体的保障视为重中之重。这种保障旨在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被告人在公允的法庭上获得公正的审判。如果被控犯罪的穷人没有律师的帮助而面临其指控者,那么公正审判这一高贵的理想就无从实现。”这句著名法谚体现的是法律保障人人都有平等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进而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同时隐含了辩护权兼顾程序和实体公正的性质。这里获得律师帮助不应当仅仅指获得辩护,而应当是获得有效辩护,只有刑事被告人获得合理且充分的辩护,才能真正实现罚当其罪。

【何为有效辩护】

关于有效辩护的概念,我国理论界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四种:第一种观点以刑事诉讼的时空为线索,认为有效辩护基本内容包括刑事被追诉人既可自行辩护,也可聘请律师辩护,必要时国家还应当提供免费律师辩护;在诉讼任何阶段被追诉人都可以行使辩护权;法律应赋予被追诉人最大范围限度内的诉讼权利;对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机关应当采纳,不采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二种观点以刑诉主体为线索,认为有效辩护应当包括刑事被追诉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法律应当允许其在审前、审判以及执行阶段聘请能够履行辩护义务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国家应当设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保障被追诉人辩护权。第三种观点从动态的角度出发认为有效辩护包括形式辩护与实质辩护两部分,形式辩护要求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充分并完整,辩护律师合格且有能力,自我辩护受到充分重视。实质辩护则从更深层次提出要求即构建理性的诉讼结构、营建宽松的诉讼环境以及完善有效辩护保障机制。第四种观点认为有效辩护突出的是辩护的目的和效果如何实现有效性。有效辩护指刑事被追诉人及其辩护律师在实体上对是否构成犯罪及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提出辩护意见或在程序上对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提出异议,最终主张被办案机关接受并获得有利结果。

以上观点可以看出我国辩护理论经历了由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到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权利的演进过程。所谓有效辩护就是通过辩护律师的艰苦努力,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最大化。提出的辩护意见能够被办案机关接受并获得有利结果,而不仅仅流于形式上的辩护。

樊崇义教授则将有效辩护归纳为三个方面:(1)嫌疑人、被告人拥有充分而完整的辩护,这是有效辩护的核心;(2)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有能力且辩护合理;(3)自我辩护权应受到重视。陈瑞华教授则在考察美国有效辩护的基础上,列举了有效辩护对律师的相关要求:一是律师要具备刑事辩护的职业素养;二是律师的忠实义务及恰当的职业判断;三是律师辩护的充分准备义务;四是律师应当尽早会见委托人,保证委托人的知情权,并在重要决策问题上与委托人进行充分协商;五是律师调查、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的义务。

有效辩护与无罪判决是两回事,刑事辩护一个很大的误区,往往把无罪辩护作为辩护成功的唯一标准。但是审前阶段是存在大量的辩护空间的,特别是刑事案件中的罪轻辩护,陈瑞华教授称之为“刑事辩护工作前置化”。那么,针对毒品犯罪中辩护律师如何实现有效辩护,挖掘审前辩护空间,今天我就结合我办理的几个有效辩护案例做一些评析,以其对毒品犯罪中辩护律师如何做到有效辩护有更加精准的认识。

关键词:毒品犯罪   审前辩护   有效辩护   刑事辩护工作前置化     

【分享案例】

(一)刑事拘留期间的“有效辩护”

案例1.被指控从黑龙江省某市到沈阳参与贩卖冰毒49克,由刑事拘留到不予批捕

【基本案情】2014年12月某日,张明(化名)王丽(化名)(二人系男女朋友)二人乘坐轿车运输毒品冰毒49克欲在沈阳向李明(化名)进行贩卖,第二日在沈阳市铁西区某处附近时,张明、王丽被当场抓获。沈阳市某区警方以涉嫌参与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49克对犯罪嫌疑人张明和王丽,以贩卖毒品罪立案侦查,以涉嫌贩卖毒品罪王丽刑事拘留,后向检察院提起批准逮捕

【辩护过程】我在案件报捕前会见了王丽,详细了解了王丽涉案情况王丽辩解她不知道张明来沈阳是为了贩卖毒品。其陈述自己入所前的有罪供述不真实,其在办案单位遭到了非法取证,其入所后办案单位提审时已推翻了之前在办案单位所作的有罪供述。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在案件报捕到检察院时,我及时提出法律意见,认为王丽其男友张明从黑龙江省某市携带毒品来沈阳市进行贩卖是不知情的,主观上不具有参与贩毒毒品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参与贩卖毒品的行为,认定其参与贩卖毒品事实不清、证据明显不足,且本案存在非法取证的问题,王丽不应批准逮捕。在审查逮捕的最后一天检察院对王丽不予批准逮捕,对张明批准逮捕。之后,公安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评析】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地位,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因为,审查批捕的时间有限一共就七天,这完全是在与时间赛跑。所以,刑事拘留阶段是“无罪辩护”的黄金时间,所以,报送审查批准逮捕时的辩护,显得尤为重要。虽然在侦查阶段律师看不到卷宗材料,但可以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其本人的口供以及侦查机关的讯问情况。根据对案件有限地了解的案情形成初步的无罪或是没有逮捕必要性的律师意见,在此期间,第一,律师报捕前尽早介入,在报捕前形成完整的书面意见。第二,做好检察官提审犯罪嫌疑人前的法律辅导,让犯罪嫌疑人熟悉法律程序,了解法律规定,知晓犯罪构成要件。我在沈阳某县办理的一起涉嫌诈骗工程款的案件,该案县检察院最终以证据不足未批捕,事后从释放的当事人处了解到,检察院承办人提审他时,曾对他说,我们的问题你辩解的这么清晰、明确,你肯定请律师了,律师没少给你下功夫。这个案件报捕前我们三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每次会见的时间都在两个小时左右。所以,法律辅导对犯罪嫌疑人显得尤为重要,让其面对检察官提审时,能把案件关键的事实讲清楚、将明白。第三,要加强与检察官沟通,案件报到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时,前几天是办案人自己思考并形成自己意见的时候,在案件承办人提审犯罪嫌疑人之前,第一时间向检察院提交律师意见,有的检察院如果可以见到承办人,最好与承办检察官当面交流意见,及时、有效地反映律师意见。

总之,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决不能错过侦查阶段阻止批准逮捕的“黄金37”。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罗秋林大律师曾在一篇文章中写道:“可不可以再早一点打开他的手铐?可以!侦查阶段完全可以!37天黄金救援期,打开他手铐的不是我,是《刑事诉讼法》,还有的是,也许你并不熟悉的写满权利的所有法律。

(二)审查起诉期间的“有效辩护”

案例2.公安机关指控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20.6克,经有效辩护检察院仅以4.37克提起公诉

【基本案情】《起诉意见书》指控,赵兵(化名)在2012年8月中旬在沈阳某区某处将重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晓(化名);2012年10月赵兵经与陈晓电话联系,欲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陈晓贩卖冰毒0.8克,赵兵遂携带8袋冰毒来到沈阳市某区某处陈晓家中,被警方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赵兵身上共查获八袋冰毒,后经鉴定机构称重从赵兵处查获的白色晶体重20.6克,检出甲基苯胺成分。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向检察院移送案件。

【辩护过程】此案我侦查阶段介入后,首先向侦查机关了解赵兵涉嫌的罪名和已查实的主要犯罪事实,侦查人员介绍案中查扣的八袋毒品已经称重了是20.6克。侦查人员对律师说此案毒品数量方面没啥可辩的了,建议从轻争取量刑7年吧。而后我在会见交谈的过程中重点就赵兵随身搜查的八袋冰毒的重量与被告人反复核实,赵兵辩称其吸毒有挺长时间了,当天随身携带的八袋冰毒是被抓的前几天购买,八袋重量也就3、4克左右,这个重量还是记得比较清楚的,因为3、4克的钱也买不了20克的毒品。我问他第一次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是如何供述具体数量的,他说当时说的就是八袋重量也就3、4克左右。但之后公安机关来看守所给他做第二次笔录时,口头告知他八袋的数量为20.6克,并记在笔录当中,而之后的阅卷我发现《检验报告》中称重的重量是在做完第二次笔录的六天后才由鉴定机构出具。后,公安机关在送达《鉴定结论通知书》时,公安机关再次告知赵兵从其身上搜出的八袋冰毒经称重为20.6克。按照《大连会议纪要》的规定,赵兵被查获的20.6克应认定为贩卖的数量,我国《刑法》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达到10克以上应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下一阶段的辩护重点就是审查核实20.6克的重量能否成立。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通过查阅案件卷宗时,与案件承办检察官就八袋毒品的重量存在的疑点问题进行了简单的交流,检察官说我们只认检验报告,除非你能把检验报告推翻,我只能采信检验报告称重的重量。经过之后详细的查阅卷宗和综合分析,就本案有关问题依法、慎重的向检察机关递交了律师意见并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详细分析了从赵兵身上搜查出的冰毒重量存在重大错误,称重检验报告不应采信,同时提出了调取公安机关毒品入库时复称记录及重新进行称重鉴定的申请。本案检察院能在补侦中要求侦查机关进行重新称重,是采纳了律师发现本案称重上存在的以下问题:本案的检验报告没有鉴定机构的盖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检验报告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相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检材的同一性不能得到保证。在提出上述律师意见后,第二天承办检察官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补侦期间经两次称重鉴定后八袋毒品重量变更为4.34克。本案能争取重新称重主要是辩护律师阅卷时发现本案的检验报告竟然没有鉴定机构的盖章,以鉴定文书缺少盖章,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使承办检察官认同辩护律师提出的本案毒品的重量上存在的重大疑点问题,使检察机关采纳律师重新称重的申请,要求侦查机关重新称重。补侦回来后在辩护律师查阅补侦卷时,看到了鉴定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我鉴定中心在受理赵兵贩卖毒品案件涉案毒品鉴定中,因仪器故障,造成毒品克数出现误差,后办案部门提出,重新鉴定称重,修正错误。”看看所谓的检验报告,前后中间的误差竟然有16克之多,16克的毒品在我们辩护律师眼里可能不多,但转化为量刑的话,对当事人来说就增加了至少5年以上的刑期,这就是细节决定成败。

最终,侦查机关撤换了《起诉意见书》,查获八袋的重量由20.6克变更为4.34克。案件起诉到法院时,指控赵兵的贩卖冰毒的数量(查获随身携带的八袋)由20.6克变更为4.34克,加上赵兵之前贩卖的0.3克共计指控贩毒4.37克。基于此,随着毒品数量的大幅度下降,把本案审判阶段的辩护思路定格为从轻辩护,争取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赵兵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评析】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扩大了,既可以全面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侦查机关所搜集的证据可能因不具有合法性或与案件的关联性而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被检察机关认定,也可能出现侦查阶段认定的罪名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被检察机关改变定性(第三个分析案例涉及改变罪名定性)。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一系列工作,辩护律师在对整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情况有了相对详细的了解后,对其有效开展辩护工作是极为有利的。在把证据材料和自己的意见提交给检察官之前,辩护律师应当将辩护意见的合理性建立在全面掌握案件材料的基础上,这样,辩护意见才易于被检察官采纳。本案就是检验报告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而被检察机关不予认定,重新称重后使本案涉嫌贩卖的克数大幅度下降,刑期也随之大幅度下降,为审判阶段实现有效辩护打下坚实的基础。

案例3.从公安指控制造毒品罪到检察院提起公诉时罪名变更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基本案情】某市警方以涉嫌制造毒品吴军(化名)立案侦查,2017年2月吴军刑事拘留2017年3月某市人民检察院对吴军予以批准逮捕2017年4月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指控,2015年至2016年期间,吴军先后制造红色片剂约120克。经鉴定,查获的红色片剂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吴军涉嫌制造毒品罪。此案目前已起诉至法院,罪名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尚未开庭审理。

【辩护过程】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本案涉嫌制造毒品数量起刑在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通过多次会见和反复阅卷,确立了本案的辩护策略,认为吴军涉嫌制造毒品罪罪名不能成立。在案件承办检察官阅卷及提审吴军前,承办律师及时约见了案件承办检察官并向检察院提出具体的书面律师意见,认为吴军涉嫌制造毒品罪证据不足,认定吴军犯制造毒品罪不能成立。本案中,辩护律师通过提交有利的辩护意见,说服检察机关最终改变侦查机关所认定的制造毒品罪罪名,从而实现了有效辩护。后检察机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起公诉,涉毒犯罪的起刑也由有期徒刑十五年变为七年以上。期待本案在庭审阶段能获得更为有效的辩护。

【评析】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应着重审查侦查机关认定罪名是否适当,如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罪名不正确,应当提出律师意见说服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认定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相对较轻的罪名。罪名的变更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往往对辩护工作的开展起着峰回路转的作用,这是因为法院最终判决认定的罪名是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罪名为依据,如果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说服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改变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罪名为较轻的罪名,则势必能为审判阶段实现有效辩护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庭审前阶段的“有效辩护”

案例4.被指控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2200克的保命辩护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涛(化名)提议,被告人王华(化名)同意并联系南方的马风(化名),在上述期间,马风通过物流夹带的方式先后四次向张涛、王华共贩卖冰毒3200克,其中张涛单独或伙同王华贩卖冰毒数量为2200克。2014年9月张涛被以涉嫌贩卖毒品罪起诉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被告人为马风,张涛在起诉书中排列为第二被告人,第三被告人为王华。

【辩护过程】以案发时辽宁省对贩卖毒品罪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来看,本案的涉案毒品克数已经超过了案发当时辽宁省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的毒品死刑数量标准。在与张涛会见中,张涛对贩卖克数的指控没有异议,承办律师详细的就其到案的过程及到案后的表现进行了了解,初步判定张涛有协助抓捕“上家”的立功表现。之后,承办律师详细论证了张涛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表现,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书面法律意见,要求认定张涛构成重大立功表现。但遗憾的是,侦查机关最终并未采纳承办律师意见,没有认定张涛的行为构成立功。但通过在与侦查办案人员沟通交流中,从只言片语中,了解了一些张涛被抓捕后的一些情况,这更坚定了我对立功情节认定的信心。在案件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承办律师多次前往某市检察院,就张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节和承办检察官多次交换意见。虽然市检察院仍没有认定张涛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但据此要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要求侦查机关就张涛是否有协助抓捕毒品“上家”的事实出具了详尽的情况说明。本案还有个意外插曲,就是我提出立功情节的认定后,承办检察官将案件退补,但在此期间因承办检察官休假,第一次补侦后我阅卷发现卷宗内并没有针对是否有协助抓捕的情况说明,在承办检察官正常办公后,向检察官及时反映了这个问题,检察官说可能是侦查机关疏忽了,又进行了二次补侦,情况说明才到位。

此案移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时,在承办法官阅卷前,我当面与案件承办法官就张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量刑情节,结合卷宗内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与承办法官沟通交流意见。我提出张涛按侦查机关要求与“上线”马风联络,积极提供协助,按照公安机关布置稳住了“上线”,为公安机关抓获“上线”提供了必要条件其行为对抓获“上线”马风起到了实际作用,应该认定为重大立功行为。承办法官也初步认同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但具体要看庭审的情况再定。此情况说明为在一审中为张涛争取认定立功表现,作为定案证据在最终对张涛的量刑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审法院最终作出无期徒刑的从轻判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本案一审判决虽然没有认定重大立功,但认定张涛具有一定的立功表现,在第一被告人马风和第三被告人王华均判处死缓的情况下,对本案的第二被告人张涛判处无期徒刑,已经获得了一个让当事人及家属非常满意的结果。

【评析】对于本案这种确实构成贩卖毒品犯罪的案件,律师的工作除了庭审中利用案卷里的材料,提出对被告人罪轻的情节辩护外,把庭审前着力点放在了立功情节的认定上,对于自身不能收集的证据,要及时向案件承办人反映,从侦查阶段一直到审查起诉阶段紧盯立功情节不放,为在审判阶段最终认定立功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这正是辩护律师具体工作的充分体现。

【结语】

辩护不只体现在开庭时,而是体现在从侦查到审查起诉直至庭审前的各个环节,所以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也大有可为。许多人认为审判阶段各种证据都确定下来律师才能有效辩护,庭审前律师能做的事较为有限,其实律师真正重要的辩护是在庭审前,今年我在外市办理一起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发的合同诈骗案中,审查起诉阶段我与案件承办检察官交流意见,我明确的表达了无罪意见。检察官说这个案件六个月前批捕时已上过检委会罪名由职务侵占罪变为合同诈骗罪,这次还得上检委会,其中的道理你懂的。你现在给我个能说服我的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无罪意见,我就能到检委会去争取不起诉。之后,我立即将结合案件客观事实证据,运用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罪本质区别等基础上形成的6000余字的书面法律意见提交给了承办检察官,这个案件最后的结果是今年3月底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罪释放。对于案件的辩护律师来讲,我们不能决定案件的结果,但是我们可以影响案件的过程。通过审前辩护的这样的一个过程,可以让我们当事人的利益实现最大化。因此,审前辩护的过程也是实现有效辩护的最重要的一个途径。

律师做刑案不是为了博名声,既然选择做刑辩就得从尽责敬业的良心与责任出发,要抓住辩点,从证据、法律上进行辩护。不见得被告人无罪释放才是有效辩护,能够从被告人的利益出发考虑问题和发表律师意见,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这都是有效辩护的应有之义。为了辩护工作取得成效,作为一个合格的辩护律师,必将穷尽一切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每一个刑事案件都能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也都能够成为我们自己的经典案例。

最后,向有志于毒品犯罪辩护的各位律师同仁,推荐我们毒辩联盟主席、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俭大律师参与的大作,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毒品类死刑案件的有效辩护》一书,这本书是毒品案件刑事辩护理论和实务集大成之作,属于现职刑事辩护律师和未来的辩护律师必读书目,现职律师会从中获得很多启迪,未来的律师会有体会亲临其境的感觉。

我的分享就到这里,还望各位律师同仁交流指正,希望没有浪费大家宝贵的周末时间,下面的时间交给主持人和点评嘉宾。谢谢!

 

 

                            十一十八

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  邹广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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