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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广杰律师 邹广杰律师,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沈阳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曾获“辽宁省优秀律师”、“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专办刑事案件,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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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我国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犯罪行为。犯罪案件情况复杂,各地的情况不同,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不可能绝对一致。因此,关于我国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毒品犯罪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是什么?以下由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1、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

  一、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5)走私制毒物品罪;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10)强迫他人吸毒罪;

  (11)容留他人吸毒罪;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二、毒品犯罪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

  1、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从上述规定的字面上看,似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达到五十克就可能判处死刑,实际不是这样的。这里所说的五十克毒品,在没有其他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节的情况下,通常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而不能判处无期徒刑,更不能判处死刑。

  2、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如同其他犯罪立案标准一样,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惩治和预防犯罪的需要确定的。例如,云南省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达到五百克以上可判处死刑;而在辽宁省,同样情况,三百克以上就可以判处死刑。这个数量就是在法律文件中所说的各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

  3、毒品犯罪具有很强的地区性特点,要正确掌握毒品犯罪的死刑数量标准,应当结合本地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和依法惩治、预防毒品犯罪的需要,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典型案例,恰当把握。

  为了慎重掌握死刑数量标准,各地都有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如辽宁省规定,对于单纯为了赚取运费为他人运输毒品的初犯、偶犯等,考虑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应当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犯罪有所区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标准掌握在海洛因、甲基苯丙胺600克以上为宜,同时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各种情节加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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