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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广杰律师 邹广杰律师,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沈阳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曾获“辽宁省优秀律师”、“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专办刑事案件,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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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如何定罪和量刑

  毒品是残害人体的一种物质,如果国家的人民都沉迷于毒品中,会导致国家停滞,落后,对此,我国对于毒品犯罪的量刑处罚程度是非常严厉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毒品犯罪定罪和量刑的标准?接下来由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毒品犯罪定罪和量刑的标准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6、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毒品犯罪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

  1、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从上述规定的字面上看,似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达到五十克就可能判处死刑,实际不是这样的。这里所说的五十克毒品,在没有其他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节的情况下,通常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而不能判处无期徒刑,更不能判处死刑。

  2、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如同其他犯罪立案标准一样,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惩治和预防犯罪的需要确定的。例如,云南省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达到五百克以上可判处死刑;而在辽宁省,同样情况,三百克以上就可以判处死刑。这个数量就是在法律文件中所说的各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

  3、毒品犯罪具有很强的地区性特点,要正确掌握毒品犯罪的死刑数量标准,应当结合本地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和依法惩治、预防毒品犯罪的需要,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典型案例,恰当把握。

  为了慎重掌握死刑数量标准,各地都有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如辽宁省规定,对于单纯为了赚取运费为他人运输毒品的初犯、偶犯等,考虑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应当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犯罪有所区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标准掌握在海洛因、甲基苯丙胺600克以上为宜,同时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各种情节加以处罚。

  三、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5)走私制毒物品罪;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10)强迫他人吸毒罪;

  (11)容留他人吸毒罪;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毒品犯罪定罪和量刑的标准的内容,由此可知,我国对于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是非常大的,凡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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