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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广杰律师 邹广杰律师,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沈阳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曾获“辽宁省优秀律师”、“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专办刑事案件,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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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邹广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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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贩卖30余公斤毒品(冰毒)一审判处死刑, 二审介入找到辩护空间,发回重审

沈阳专业刑事律师成功案例之毒品犯罪案例

公安部督办辽宁某市最大宗毒品交易案件

贩卖30余公斤毒品(冰毒)一审判处死刑,

二审介入找到辩护空间,发回重审办案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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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辩护律师:邹广杰律师

【案情简述】

2018年X月,辽宁省F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17年X月,甲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冰毒)6.9公斤;伙同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8.7公斤;为贩卖而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15公斤;共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冰毒)30.8公斤。甲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判处死刑。

【关键词】 贩卖毒品罪  数量巨大  DNA鉴定  毒品检验报告

同一性  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    

【辩护思路

本案是公安部督办的人数众多,并有较大影响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全案查获的涉案毒品40余公斤,仅本案当事人甲某,就涉及三宗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冰毒)事实,共计30.8公斤,涉毒数量巨大,卷宗材料较多,是承办律师办理毒品案件中最大数量的记录,这样的案件对任何一个专业刑辩律师来说,都充满挑战。通过详细阅卷,对涉案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以及检验等程序进行逐一细致的审查,承办律师从程序中发现了突破口,本案涉案扣押的三宗的毒品可疑物在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及检验等程序环节上以及DNA鉴定检材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且数量较多,本案存在极多的辩护点。承办律师准备二审阶段紧抓这些程序错误,从毒品的同一性出发,以物证保管链条与毒品检验报告以及DNA鉴定检材等为主要辩点,从程序上进行突破。

【辩护过程】

本案一审宣判后,甲某提出了上诉。案件上诉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后,甲某远在G自治区姐姐经过多方考察了解,决定委托邹广杰律师担任甲某的二审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阅卷,并复制了本案所有的搜查、扣押、称重、取样等录像。通过到F市看守所会见甲某及详细阅卷和反复观看搜、扣、称等录像,承办律师针对一审死刑判决,形成理由充分、说服力很强的辩护意见,为二审法院最终作出发回重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庭前承办律师就本案近30余册卷宗照片,按一审判决认定的三宗事实进行了分类整理,并形成了阅卷笔录。在F市看守所会见甲某时,承办律师将案件二审的主要辩护观点和思路与甲某进行了充分沟通和交流。二审阶段重点是深挖毒品检验报告及物证的保管链条,重点在指出涉及甲某的多份毒品定性、定量检验,均存在实质性的证据瑕疵,以此动摇二审法院对涉案30余公斤的多份毒品检验报告的认定,争取撤销死刑判决,发回重审,甲某对承办律师二审的辩护观点非常认可。

庭审中承办律师,首先,从一审判决认定涉及甲某的三宗贩卖事实方面,认为证据不足,提出了非常详尽的辩护意见。如,就部分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指出,L某等部分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不能建立甲某与贩卖、运输“毒品”之间的关联性。L某某的有罪供述相互矛盾,其言词处于变动之中,缺乏定案证据必备的基本稳定性。双方资金给付的目的,不能够排除存在其他支出可能性的合理怀疑。Z某供述的前后矛盾及与同案被告人供述的矛盾未能得以合理排除,指证甲某与其进行交易的真实性存疑,不能形成有效证明力。所谓毒资链条亦不完整。如,就DNA鉴定检材指出,本案DNA鉴定涉及的检材缺乏提取程序,未见有封装封存记录,没有形成完整的保管链条,无法证明同一性,检材来源不明。如,就通话记录指出,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和内容的客观性无法确认。因此,本案三起事实均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未达到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

其次,就存在的“侦查”程序违法问题指出,移送管辖后取证主体不合法,《受案登记表》是事后补后签发的等。

再次,指出本案对涉案的三起“6.9公斤、8.7公斤、15公斤”毒品可疑物在立案、现场勘查、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和检验等侦查程序环节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如,“侦查程序”的启动违法。如,在称量过程中没有进行必要的物理隔离。如,称量、取样、辨认、扣押清单等笔录上见证人不适格,不能排除见证人系公安机关聘用人员。同时,承办律师针对本案多位见证人参与数量众多的见证活动,分别制作了《xxx在本案中的见证活动明细情况表》,庭后提交二审合议庭作为参考。

最后,就本案多份毒品定性、定量检验报告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论证。如,在案没有任何记录毒品可疑物流转过程的资料,证据保管链条存在脱漏,没有保证毒品可疑物流转的同一性。就毒品定性(成分)《检验报告》指出,检材来源不明;送检的检材与扣押的毒品可疑物是否具有同一性无法确认;未做全面的毒品定性检验,存在严重的证据瑕疵;违反了对于鉴定文书形式要件的规定;不具有实验室认可的资质。就毒品定量(含量)《检验报告》指出,含量检验与成分检验的时间跨度较大,超过了强制性规定的最长送检时间,期间保管过程、状态不明,流转移送记录缺失,无法证实用于含量检验的检材源自于何处,送检检材来源不明。未做全面的毒品含量检验,存在严重的证据瑕疵,导致认定涉案毒品的含量无法查清。未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无法证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可以进行毒品检验的合法资质。

庭审后,承办律师将整理后装订的5万余字的质证和辩护意见提交到二审法院。最终,二审法院以本案事实不清,将本案发回原审F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至此,可以看出二审实现了有效辩护,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取得了阶段性的结果,当事人及其家属对邹广杰律师的二审辩护工作予以了高度认可和赞誉。

辩护效果

    2020年X月,承办律师接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撤销F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尽管还不是最终的判决结果,但给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生的希望。

【辩护心得

辩护就是不断争取的过程,本案是针对一审判决死刑的特重大毒品案件。本案承办律师从细节入手,做精细化辩护,指出案件所有的疑点,并将辩护重点放在程序瑕疵、证据合法性等方面,承办律师从毒品同一性,尤其是毒品检验报告等程序违法为切入点,二审才取得了突破性进展。通常刑事案件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是比较难的,作为辩护律师,需要做到对整个案情全面把握,找准证据链条中的薄弱环节和突破口,以专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回重审后,甲某家属继续委托承办律师为甲某辩护,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的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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