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沈阳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咨询热线: 15524352008

律师介绍

邹广杰律师 邹广杰律师,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沈阳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曾获“辽宁省优秀律师”、“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专办刑事案件,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邹广杰律师

手机号码:15524352008

邮箱地址:syxsls@163.com

执业证号:12101200510685256

执业律所: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卫工北街44号红梅文创园11号楼4层

律师文集

如何认定职务侵占的直接证据?

  搜集证据时,要注意掌握的证据一定要符合证据的审查要求,那么职务侵占的直接证据有哪些呢?今天小编将要和大家分享哪些证据可以证明职务侵占的事实。

  一、犯罪主体

  关于职务侵占犯罪主体的证据,依照总则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该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及上述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即贪污犯罪的主体。

  二、犯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务的所有权。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也视为上述单位财产。

  主要证据包括:

  1、关于犯罪对象系本单位财产的证明,如单位性质证明、资产登记、财务记账等;

  2、关于所侵占公款或公物价值、购置时间和用途的证明。如购物发票、财务记账、司法会计鉴定和价格鉴定;

  3、关于赃款赃物的去向证明,如追缴被侵占财物的追赃笔录、提取笔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私自处置赃物的书证、物证、受让人、借让人、典当行营业人员等证人证言。

  三、职务侵占的直接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包括亲笔供词),证实犯罪的手段、经过、结果等,具体应当讯问以下内容:实施侵占行为的时间、地点、次数、数额、手段、经过、利用了职务便利、参与人、经手人、赃款去向等情况;对于多次侵占的,要逐一问清上述内容;对于共同犯罪的,应当问明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和作用。

  2、证人(如财务人员、主管人员、经手人员等)证言,证实:

  (1)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与指控犯罪相关的往来等;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职责范围,以及在犯罪过程中履行职务和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况,如签字报销、签订合同、收受款物等;

  (3)款物支出的手段、名义、特征;

  (4)款物被侵占的时间、数量;

  (5)单位对被侵占公款的财务记账、平账情况;

  3、物证:

  (1)查获的赃款、赃物;

  (2)查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侵占的公款购买的物品;

  4、书证:

  (1)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职责范围及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2)付款方的支出凭单、银行票据、双方合同书等书证材料,证明被侵占的款物属于单位所有;

  (3)用于平账的假发票及本单位关于相应款物支出的财务记账,银行帐单等;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或骗取签字批准,冒领本单位款物的票据、字据等,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侵占使用的手段;

  (5)证明钱款使用去向的银行票据及其他票据;

  5、签定结论:

  (1)司法会计鉴定、审计报告,证实侵占款物次数、手段、价值等;

  (2)刑事科学技术笔迹鉴定,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侵占的签字笔迹;

  (3)价格鉴定,证实被侵占物品的价值。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用其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担任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将其主管、经营、接触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客观事实。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