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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广杰律师 邹广杰律师,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沈阳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曾获“辽宁省优秀律师”、“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专办刑事案件,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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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空姐代购案引发的海外代购争议

曾引起舆论广泛争议的离职空姐代购案于昨日上午在北京市二中院重审。去年7月,该案一审宣判,离职空姐李某某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获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去年10月李某某提起上诉后,海关对走私化妆品涉及偷逃税款金额进行重新审定,认定其偷逃税款约8万元,与一审认定的109万相去甚远。这就引发了网友们的一些疑问了。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罪? 海外代购违法吗? 为何二审逃税金额从109万降至8万相差甚大这是为何? 专家呼吁海外代购需尽快立法。请看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所谓 “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处罚

《刑法》第153条、第157条规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 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款额处理。武装掩护走私的,按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犯本条所定之罪,依其偷逃应缴税额之多少承担刑事责任: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4、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在累计应缴税额时,应根据各次走私的货物、物品的完税价格和走私行为发生时的税率分别计算然后相加。

5、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1、海外代购违法吗?

“代购”不等于“违法”,其实有两种形式的代购是合法的:一种是本人从国外购买不超过一定价值和数量的物品,供自己使用或馈赠亲朋;另一种是专门的代购商家进行代购,但这些商家的物品是按法律交税的。

2010年,海关总署第54号公告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并且限自用、合理数量,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于邮寄,海关总署第43号公告指出,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阐明:“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也就是说,把握一定的限度,普通人出国回来买点东西,可以不缴税,享受一定实惠。另外,代购生意也可以在合法范围内做,比如一些代购网站,对国内稀缺商品进行国外采购,而后

快递给客户,他们会在最终价格上计入税款,或者客户签收时补缴税款,这也没有问题。

超过限度,不仅逃税违法,缴了税再去卖也不行

当然,存侥幸心理,超过以上法律政策规定,为了逃税而代购是违法的,“空姐”的行为自然触及了以上法律。但更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按超额缴税了,但只要转手牟利,也涉嫌违法。

海关法律政策中的“合法代购”要求必须“自用”,那样的物品具有“非贸易性”的特征,即入境后不用于出售或出租。显然易见,海外代购产业中,这些商品将再次进入贸易领域,所以海外代购的商品是货物,无论其价值多少,都要照章纳税。

这意味着,代购货物达没达到5000元或50元并不重要,因为这两个是针对自用的限制,而用于牟利的代购,即使单次价值和数量都很小或者按自用缴了税也不行,也应该按进口货物来缴税。当然,现实中对是否是自用很难辨别,一旦被查到,后果才严重。

除了直接代购人,转售、购买代购品同样违法

在庭审中,“空姐”辩解道,“有一部分货物是从国内代购网站上购买的,因此这部分不应计算在内”,事实上,不管是谁,只要主观上明知是“代购品”而购买的,都涉嫌违法。

《海关法》中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也应追究法律责任,由于很多代购行为涉嫌“走私”,于是买代购品的人也是涉嫌参与“走私”的;而《刑法》中规定,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将构成走私罪。

由此观之,代购虽然成了产业链,不少消费者享受着代购的实惠,但按照现行法律,购买代购品的确涉嫌违法犯罪。

2、为何二审逃税金额从109万降至8万相差甚大这是为何?

2010-2011年期间,李某某从韩国免税店买回化妆品,然后放到淘宝店上销售。提起公诉的检查机关在一审时指控,这一年里,李某某去韩国带化妆品达29次,其男友石某某达17次。两人以客带货方式入境,均未向海关申报。涉案的化妆品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09万元。

“此前一审所认定偷逃的109万税款,其实应分作两部分。”李某某的代理律师张律师昨日表示,包括李某某及其男友石某某被控制时起获的实物,以及在韩国免税店网站上的约百万元订单。

今年5月此案发回重审后,辩方就偷逃应缴税额申请进行重新鉴定。后经法院同意,北京海关关税处又出具了新的《海关核定证明书》。

昨日,据律师及李某某亲友转述,庭审中公诉人提交了这份《海关核定证明书》,以及两份海关部门的《工作说明》。《证明书》就被查获的实物部分进行了计算,认定该部分的偷逃税款为8万,《工作说明》中称无法证实免税店网站上订单中的货物是否都已入境。

对于订单部分的税款,辩方律师认为,因李某某所使用的免税店账户是另一被告人褚某某朋友的,无法证明所有订单都与李某某有关,更无法证明订单上的货物都被带回了国。

李某某的律师称,一审认定李某某偷逃税款的证据主要是海关核定证明、李晓航口供等,这些货物只有约11万元现货,其他绝大部分是“订单”。本案发回重审后,海关重新认定,有实际货物部分偷逃税款约为8万元。

而认定走私额的锐减,意味着这位空姐将要面对的有期徒刑有望得到大幅度的减轻。

3、专家呼吁海外代购需尽快立法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数据,2012年全年,我国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已达到483亿元,较去年同比增长82.3%,今年的交易规模更是有望突破700亿元。海外代购在互联网上的普及也造成了多数民众对其合法性的肯定。

常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对于普通人而言,不知道海外代购是犯罪行为。

另外,常某也指出,海关的选择性执法,可能是导致不少人在该问题上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之一。“你看,入境检查一般是抽查的,不是每个人都会轮到的,如果不是特意去咨询或了解相关信息的话,有些人确实不知道超出5000元是需要申报的。”她认为这一事件不仅暴露了普通群众相关法律意识的薄弱,同时也对海关监管、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今年2月,上海两名淘宝店主也因海外代购偷逃税款,被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两个类似案件的量刑差异之大,反映了法律在这方面的模糊。实际上,目前在海外代购方面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因此相关专家和消费者也纷纷呼吁,政府应出台相应的政策,对海外代购立法予以完善。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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