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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广杰律师 邹广杰律师,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沈阳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曾获“辽宁省优秀律师”、“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专办刑事案件,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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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邹广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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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职务侵占罪的侵占手段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案件中,行为人采取的盗窃、诈骗等多种手段给此罪的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侵吞,行为人将自己合法主管、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占为已有或者非法转归他人所有的行为。例如,财会人员收款不交单位,业务人员收回货款不入帐,私自截留等等。

  窃取,将自己或者自己与共同经手、管理的本单位财物秘密地据为已有,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而与自己经手管理的职务便利没有任何关联而实施的窃取行为,则构成盗窃罪。

  骗取,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如虚报冒领公款,涂改报销单据,增大报销数额。从骗取的对象上说,职务侵占罪中的骗取专指本单位财物,但是如果实施诈骗罪的他人(单位)财物,是由本单位管理的,仍然要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其他手段,这种兜底规定大量存在于各种法规之中,方便纳入一些不常见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将单位的资产利用职权低价卖给自己,然后再高价卖出,占有差价,有时也会被评价为职务侵占行为。但不可否认的是,兜底条款无法满足刑法该有的可预测性,其实是立法技术落后的表现。而这种模糊的规定下,极可能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结果。不过,尽管行为人无法选择法官,却可以选择代理人。因此,及时向法律人士咨询就显得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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