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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广杰律师 邹广杰律师,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沈阳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曾获“辽宁省优秀律师”、“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专办刑事案件,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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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邹广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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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

死刑缓期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死刑是所有刑罚中最为严重的一种,它剥夺了犯罪人员的生命权,法院判决犯罪人员死刑缓期执行的条件是该犯罪人员所犯下的罪名不需要被立即执行死刑,如果犯罪人员被判处死缓,只要在死缓执行期间有良好表现的,一般都不会再被执行死刑,并会被减为无期徒刑。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死刑缓期执行的条件是怎样的?

  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这是中国独创的一种法律制度。

  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二、死缓减刑的法律要求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1、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两年考验期从核准死缓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2、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

  3、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4、死刑缓期执行因重大立功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减为有期徒刑18年以上20年以下;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考验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上10年以下。

  5、在限制减刑的情况下,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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