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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广杰律师 邹广杰律师,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沈阳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曾获“辽宁省优秀律师”、“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专办刑事案件,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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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邹广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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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方面是什么?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或者故意,但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在进行相关的发放贷款的时候是由于当事人的重大过失所导致的,而且一般情况下都是因为自己过于自信能够进行合理的处理贷款,所以所导致的这样一种犯罪行为的产生,当然也可以是故意。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方面是什么?

  违法发放贷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或者故意,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实施的发放贷款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尤其滥用职权,更是故意而为,但违法发放贷款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而违法发放贷款罪仍属于过失犯罪。

  相关知识:什么是违法发放贷款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及贷款相关的规章、制度;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行为人有违反贷款相关的规章、制度、纪律的行为;

  2、有违法发放贷款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后果发生;

  3、行为人违法发放贷款的人是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才能构成本罪主体外,单位也能构成本罪主体;

  本罪在主观上的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是在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国家金融及贷款管理制度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与贷款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侵害的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为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害的为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都是贷款;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属于行为犯或者结果犯,后者只是结果犯;

  3、主体不同,前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后者只能是自然人;

  4、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无目的的要求,后者只能是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我们国家很多的罪名,他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比如说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话,并不一定都是故意为之的,也有一些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的时候,非常的不小心导致了相关损失的产生,因此需要为此负上刑事责任,提醒大家一定要工作小心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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