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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广杰律师 邹广杰律师,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沈阳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曾获“辽宁省优秀律师”、“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专办刑事案件,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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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发放数额认定方法是什么?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发放数额认定方法是查询银行发放贷款的记录,任何人虽然在遇到资金短缺的情形时,是可以向当地的银行机构借贷的,但是银行在发放贷款之前,必须要严格的审核其提交上来的材料,若是在审核后确定不满足借贷的条件,此时依旧发放贷款,就会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发放数额认定方法是什么?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发放数额认定方法是查询银行发放贷款的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贷款罪中的数额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4、其中,在重庆地区,个人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巨大”;个人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二千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特别重大损失”。

  违法发放贷款罪域其他的经济类型的犯罪案件一样,都是需要先认为发放数额金额之后才可以进行量刑的,若是犯罪的主体仅是银行的职员,此时该职员不仅会被开吃,还会被判处刑事责任。若是违法放贷的主体是银行,那么该银行可能会面临倒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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