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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广杰律师 邹广杰律师,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沈阳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曾获“辽宁省优秀律师”、“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专办刑事案件,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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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公安部经济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摘要:根据严格司法定义来说,并没有经济犯罪这个术语,这属于约定俗成的一个名词,经济犯罪的种类很多,在立案和量刑上都比较复杂,很多人并不了解,在这将为您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常见的经济犯罪立案标准

  (一)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2、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 15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 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5、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挪用公款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

  (三)行贿罪立案标准

  1、行贿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②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③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单位行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受贿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受贿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二、新规定的五种案件的立案标准

  近年来,贷款、票据、有价证券诈骗案屡见不鲜,为了加大该类经济犯罪的惩处力度,《立案追诉标准(二)》在2001年追诉标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罪名之间的平衡等因素,提高了5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数额标准。 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如下: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规定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5、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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