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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广杰律师 邹广杰律师,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沈阳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曾获“辽宁省优秀律师”、“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专办刑事案件,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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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强制隔离戒毒应书面通知其家属

  核心内容:一旦吸毒被抓,肯定是要送进戒毒所戒毒,也就避免不了书面通知家属,司法部公布《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其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应书面通知其家属,还对强制戒毒有哪些具体规定呢?下面由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司法部发布《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该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戒毒人员入所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书面通知其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戒毒人员入所之日起5日内发出。

  规定要求,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时,应当核对戒毒人员身份,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健康状况检查表。戒毒人员身体有伤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予以记录,由移送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和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予接收。

  规定对戒毒人员权益进行了全面的保护。要求具备条件的地方,单独设置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收治未成年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女性戒毒人员的身体检查和管理,由女性人民警察承担。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时间每周不超过5天,每天不超过6小时。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得对外提供戒毒人员档案信息。同时,禁止以戒毒人员为对象进行戒毒药物试验等。

  规定提出,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死亡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属主管机关,通知其家属、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和当地人民检察院。戒毒人员家属对死亡原因有疑义的,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其他善后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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