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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广杰律师 邹广杰律师,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沈阳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曾获“辽宁省优秀律师”、“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专办刑事案件,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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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邹广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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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价值68万余元的黄金项链盗窃案,经有效辩护,以法定最低起刑点量刑

沈阳专业刑事律师成功案例之从轻案例

价值68万余元的黄金项链盗窃案,经有效辩护,

以法定最低起刑点量刑

记一起数额特别巨大盗窃案件的量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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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辩护律师:邹广杰律师

【案情简

2018年X月,S市某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甲某(本案当事人)2017年X月,来到S市某商场,用自带的作案工具破坏商场玻璃,进入商场,将柜台内XX条黄金项链盗走。经鉴定,XX条项链价值总计68万余元人民币。甲某之前还有一次盗窃未遂。

关键词 盗窃罪  数额特别巨大  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

《刑法》第67条第3款  罚金  从轻处罚
【辩护过程

本案涉案金额68万余元,远超辽宁省高级人民、辽宁省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的量刑标准。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邹广杰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甲某,其对指控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卷宗后,承办律师认为,本案被告人甲某涉嫌盗窃事实清楚,在无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情节下,对其最低也要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是否能适用本案,承办律师对此结合本案情况进行了详细的研究认为,被告人甲某的坦白情节可考虑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情况,本案涉案所有赃物均追缴并已返还给被害人,从而挽回特别巨大经济损失,业已发生的特别严重的后果得以消除,此情形应与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情形等同评价,可减轻处罚因此,承办律师查找了相关案例和资料,将之后的辩护工作的着力点放在能否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上。

承办律师经与甲某沟通、交流,征求其同意后,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甲某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就量刑建议的幅度问题,承办律师与检察机关进行了交流。承办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甲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同时,承办律师重点强调,案发后本案涉案所有赃物均追缴并已返还给被害人,挽回特别巨大经济损失,特别严重后果得以消除,此情形应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情形等同对待,可减轻处罚。就此观点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多次的沟通、交流,并提交了同类案例。遗憾的是,检察机关经研究后,没有支持承办律师提出的减轻意见。但在量刑建议上,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甲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如能足够缴纳罚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已接近了法定最低量刑。

案件起诉到S市某区法院后,承办律师与主审法官就本案能否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情形等同对待,可减轻处罚,交流了意见并提交了书面律师意见。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对我国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法定化,对于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节约司法资源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该条文明确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的价值较高的如实供述,不仅可以从轻处罚,而且还可以减轻处罚,鼓励和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积极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作用更为明显。承办律师认为,1.对于本案盗窃这种主要侵犯财产权的犯罪来说,追回并退还全部赃物,恢复被害人的财产权是最为重要、最有价值的。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可以认为本案被告人甲某的如实供述价值较高。2.本案中,被告人甲某的如实供述行为使公安机关及时追回了全部赃物。基于此,可以认为本案特别严重后果得以消除,因被告人甲某盗窃而受到侵害的社会关系得到恢复。因此,本案的情形应与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情形等同评价,可减轻处罚

承办法官很重视承办律师提出的此辩护意见,答复会进行认真、仔细研究。同时,本案面临的罚金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盗窃犯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鉴于被告人甲某的家庭条件,以本案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金额,若判处过高的罚金,甲某家属根本无力缴纳。承办律师就甲某的家庭条件情况向承办法官进行了陈情,希望法院能考虑甲某的家庭因素,判处适当的罚金。后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就承办律师提出的减轻观点,进行了详细答复。虽没有支持该辩护观点,但在罚金数额上可考虑承办律师提出的甲某的家庭条件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庭审中,承办律师就本案的从轻情节发表了辩护意见。

辩护效果 

2018年X月,S市某区法院宣判,认为指控被告人甲某盗窃他人财物,犯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鉴于被告人甲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赃物依法全部被追缴并返还被害,积极交纳罚金,故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有关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人甲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辩护心得】 

本案争取到了一个令当事人及家属,对最终的结果比较满意判决。虽然承办律师提出的减轻情节,没能获得检察院、法院的支持,但在最终的量刑上,已在法律范围内给被告人争取到了,法定刑期内最低的刑期。同时,在判处的罚金上,也为被告人家属争取了一个可以负担的罚金数额。因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如能足够缴纳罚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但过高的罚金甲某家属根本无力负担,而不缴纳罚金是会影响法院的量刑。另外,根据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减刑条件应当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因此,

判决生效之后甲某的服刑中,若没有缴纳罚金的情节,对甲某的减刑也是有很大的影响和限制。

 

【律师介绍】

邹广杰律师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2016年被辽宁省司法厅评选为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2018年被沈阳市司法局评选为沈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曾“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称号。拥有十多年刑事辩护经验,专办刑事案件,对辩护工作高度投入,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人最为有利的辩护方案。撰写的刑事辩护实务文章《咬定青山不放松—谈谈有效刑事辩护中的“死角”》,曾在2019年《沈阳律师》上发表。多年来无罪辩护成功的刑事案件20余包括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再审改判无罪;检察院不起诉;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解除取保、案或终止侦查

其中,2017年—海城市人民法院宣判无罪的一起历经两次无罪判决的故意伤害案,该无罪案例入选了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2017年度(第三届)十大无罪辩护经典候选案例。2018年—涉嫌盗窃罪被判十年,入狱七年后再审撤销原判宣告盗窃罪无罪,该案历经了七年之久的伸冤之难与牢狱之苦,当事人终于等来正义的判决,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宣告盗窃罪无罪,当事人依法获释。

另,近年来中央大力强调改善营商环境,加大对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在这一大背景下2019年、2020年两起为民营企业家有效化解了刑事风险的无罪案件,具有典型的意义。2019年—辽宁某市司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不起诉案件,本案是一起因定制产品引发的纠纷,江苏某市民营企业家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羁押7个月,最终被检察机关纠正,以证据不足不起诉,无罪释放。2020年—辽宁某市因投资合作引发民营企业家涉嫌职务侵占案,公安机关终以无犯罪事实,撤销案件。

邹广杰律师其余所办案件中,不乏死刑改判死缓、重刑改轻刑以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有效辩护案例。多年来承办10余起公安部督办的毒品犯罪目标案件,承办多起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等成立专案组督办的刑事案件。如: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专案(缓刑);音乐学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判前取保,刑期实报实销);沈阳棋盘山放火专案(不起诉无罪释放);锦州某县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专案(缓刑);内蒙古自治区某市“扫黑除恶”专案(审判阶段恶势力犯罪集团及首要分子的指控摘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新疆吐鲁番市首例涉黑案(为第一被告人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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