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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广杰律师 邹广杰律师,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沈阳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曾获“辽宁省优秀律师”、“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专办刑事案件,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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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邹广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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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涉嫌强奸,认定具有自首、未遂等情节, 适用缓刑案

沈阳专业刑事律师成功案例之缓刑案例

醉酒引发的强奸案,认定未遂、自首等从轻、减轻情节,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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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辩护律师:邹广杰律师

【案情简

2019年X月,辽宁省J市L区检察院指控,甲某本案当事人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醉酒之机,欲与乙某(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实施成功。甲某因涉嫌强奸罪(犯罪未遂被起诉到J市L区法院。

关键词 强奸罪  检材来源不明  未遂  自首  谅解  缓刑

辩护焦点

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辩护过程

侦查机关移送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指控,甲某(本案当事人)涉嫌强奸罪。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邹广杰律师J市L区检察院阅卷后,对此案事实及证据的认定进行了详细细致的分析。阅卷中承办律师发现,1.双方是否发生了性行为的事实存疑。2.鉴定检材(血液)缺乏血样提取程序,检材来源存疑,致以该物证为鉴定检材的《XX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难以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就本案存在的检材来源不明及DNA鉴定等问题,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交流和沟通,提交了书面的律师意见。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中,证明甲某曾与被害人乙某发生过性行为的证据不足。1.DNA鉴定影响案件基础事实的认定。2.证人XXX、证人XXX的证言所证明的内容并非本人直接感知,属传来证据。3.证明收集提取血样来源的合法证明材料缺乏。《XX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被检验血样来源不明。《扣押清单》上血样与鉴定检材同一性无法被认定,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在案证据无法得出唯一结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据此,检察机关将本案退回了侦查机关就本案检材来源等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侦查。

案件起诉到J市L区法院,起诉书认定甲某欲与乙某(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实施成功,系犯罪未遂。这是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庭前与当事人及家属沟通后,决定庭审中进行从轻辩护,争取适用缓刑。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出,甲某是现场等待抓捕型自首。在案证据可以证实甲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应当视为甲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自首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在节约司法资源和被告人本身人身危险性的降低两个方面,综合甲某自首价值,应对自首情节适用减轻处罚功能。甲某认罪认罚。甲某家属庭前对乙某进行了赔偿,已取得了被害人乙某的谅解,甲某有明显悔罪表现。

辩护效果

2020年X月,J市L区法院,认定甲某具有未遂、自首等情节,对本案的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甲某有期徒刑年,缓刑年。

辩护心得

本案系涉嫌性侵犯罪,经过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辩护,起诉书虽已认定甲某系犯罪未遂,但按照《刑法》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仅有一个法定减轻情节,还不能确保合议庭一定会考虑适用缓刑。承办律师通过会见及阅卷发现,甲某明知他人报案而留在现场,抓捕时亦无拒捕行为,且到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在案证据可以证实甲某的行为构成现场等待抓捕型自首,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立法本意,故应认定甲某的现场待捕行为构成自首在具有两个法定减轻情节,且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庭前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律师介绍】

邹广杰律师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2016年被辽宁省司法厅评选为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2018年被沈阳市司法局评选为沈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曾“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称号。拥有十多年刑事辩护经验,专办刑事案件,对辩护工作高度投入,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人最为有利的辩护方案。撰写的刑事辩护实务文章《咬定青山不放松—谈谈有效刑事辩护中的“死角”》,曾在2019年《沈阳律师》上发表。多年来无罪辩护成功的刑事案件20余包括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再审改判无罪;检察院不起诉;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解除取保、案或终止侦查

其中,2017年—海城市人民法院宣判无罪的一起历经两次无罪判决的故意伤害案,该无罪案例入选了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2017年度(第三届)十大无罪辩护经典候选案例。2018年—涉嫌盗窃罪被判十年,入狱七年后再审撤销原判宣告盗窃罪无罪,该案历经了七年之久的伸冤之难与牢狱之苦,当事人终于等来正义的判决,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宣告盗窃罪无罪,当事人依法获释。

另,近年来中央大力强调改善营商环境,加大对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在这一大背景下2019年、2020年两起为民营企业家有效化解了刑事风险的无罪案件,具有典型的意义。2019年—辽宁某市司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不起诉案件,本案是一起因定制产品引发的纠纷,江苏某市民营企业家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羁押7个月,最终被检察机关纠正,以证据不足不起诉,无罪释放。2020年—辽宁某市因投资合作引发民营企业家涉嫌职务侵占案,公安机关终以无犯罪事实,撤销案件。

邹广杰律师其余所办案件中,不乏死刑改判死缓、重刑改轻刑以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有效辩护案例。多年来承办10余起公安部督办的毒品犯罪目标案件,承办多起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等成立专案组督办的刑事案件。如: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专案(缓刑);音乐学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判前取保,刑期实报实销);沈阳棋盘山放火专案(不起诉无罪释放);锦州某县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专案(缓刑);内蒙古自治区某市“扫黑除恶”专案(审判阶段恶势力犯罪集团及首要分子的指控摘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新疆吐鲁番市首例涉黑案(为第一被告人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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