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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广杰律师 邹广杰律师,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沈阳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曾获“辽宁省优秀律师”、“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专办刑事案件,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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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邹广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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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涉案数额巨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有效辩护获从轻处罚

沈阳专业刑事律师成功案例之从轻案例

一起涉案数额巨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经有效辩护,法院采纳辩护律师提出的应认定为

单位犯罪及自首情节,获从轻处罚

小程序模板32

本案辩护律师:邹广杰律师

【案情简

辽宁省L市B区检察院指控,2015年L市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L市正式成立,被告人甲某(本案当事人)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经营及日常管理工作。公司成立以来,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承诺保本保息,向社会公开宣传XXX、XXX等理财产品,以口头承诺保本付息,以5%至12%不等的高额年化收益率为诱饵,采取银行汇款、转账等支付手段,大肆吸收社会资金,造成56名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被告人甲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触犯了《刑法》第176条第1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数额巨大  单位犯罪  自首情节  

【辩护过程】

L市B区检察院批捕后,甲某家属委托邹广杰律师为甲某辩护。案件移送L市B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律师经过详细阅卷后,及时与当事人沟通了辩护意见,向检察机关提出了,本案应定性为单位犯罪以及甲某应认定为自首的律师意见。但遗憾的是,检察机关未认定甲某属于单位犯罪及构成自首。

案件起诉到L市B区人民法院后,庭前承办律师多次与被告人甲某沟通了辩护方案,并告知本案的众多投资者会到庭,以消除其庭审中可能的紧张情绪,减轻其心理压力。被告人决定庭审中认罪,争取认定自首情节。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出本案是单位犯罪(1.甲某作为XX集团的员工,在任职市级子公司的L市XX公司期间的行为,执行的是XX集团的经营管理方针、计划,法律后果归属于XX集团。2.甲某在L市XX公司任职,是在XX集团及L省XX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和指示下开展业务工作的,纯粹是一种职务行为,体现的是公司的意志,不应以其个人为犯罪主体。3.甲某对L市XX公司的日常经营及吸收的资金没有控制力。)及构成自首(甲某在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并在庭前将收集到的与本案情况相同的,其他地区XX集团下属公司已经判决的案件,均认定为单位犯罪,提交给合议庭,供合议庭合议本案时参考,并提出参考类似案例的量刑情节,符合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平衡性原则。

辩护效果

L市B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甲某身为XX集团下属L市XX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本案系单位犯罪及被告人甲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案发,被告人甲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事实、社会危害性,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处被告人甲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辩护心得

本案按公诉机关指控的个人吸收金额,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量刑起点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最终L市B区法院采纳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本案为单位犯罪,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在非法吸收数额没有减少的情况下,对甲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本案的辩护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律师介绍】

邹广杰律师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2016年被辽宁省司法厅评选为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2018年被沈阳市司法局评选为沈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曾“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称号。拥有十多年刑事辩护经验,专办刑事案件,对辩护工作高度投入,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人最为有利的辩护方案。撰写的刑事辩护实务文章《咬定青山不放松—谈谈有效刑事辩护中的“死角”》,曾在2019年《沈阳律师》上发表。多年来无罪辩护成功的刑事案件20余包括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再审改判无罪;检察院不起诉;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解除取保、案或终止侦查

其中,2017年—海城市人民法院宣判无罪的一起历经两次无罪判决的故意伤害案,该无罪案例入选了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2017年度(第三届)十大无罪辩护经典候选案例。2018年—涉嫌盗窃罪被判十年,入狱七年后再审撤销原判宣告盗窃罪无罪,该案历经了七年之久的伸冤之难与牢狱之苦,当事人终于等来正义的判决,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宣告盗窃罪无罪,当事人依法获释。

另,近年来中央大力强调改善营商环境,加大对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在这一大背景下2019年、2020年两起为民营企业家有效化解了刑事风险的无罪案件,具有典型的意义。2019年—辽宁某市司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不起诉案件,本案是一起因定制产品引发的纠纷,江苏某市民营企业家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羁押7个月,最终被检察机关纠正,以证据不足不起诉,无罪释放。2020年—辽宁某市因投资合作引发民营企业家涉嫌职务侵占案,公安机关终以无犯罪事实,撤销案件。

邹广杰律师其余所办案件中,不乏死刑改判死缓、重刑改轻刑以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有效辩护案例。多年来承办10余起公安部督办的毒品犯罪目标案件,承办多起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等成立专案组督办的刑事案件。如: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专案(缓刑);音乐学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判前取保,刑期实报实销);沈阳棋盘山放火专案(不起诉无罪释放);锦州某县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专案(缓刑);内蒙古自治区某市“扫黑除恶”专案(审判阶段恶势力犯罪集团及首要分子的指控摘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新疆吐鲁番市首例涉黑案(为第一被告人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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