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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广杰律师 邹广杰律师,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沈阳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曾获“辽宁省优秀律师”、“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专办刑事案件,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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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邹广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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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因土地维权引发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由实刑到适用缓刑

沈阳专业刑事律师成功案例之缓刑案例

因土地维权引发的锦州某县聚众扰乱社会

秩序案,由实刑到最终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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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辩护律师邹广杰律师

【案情简述】

  2015年X月,L省Y检察院指控:2013年X月中旬至X月中旬期间,在YXX乡XX村,被告人甲某(本案当事人)、乙某、丙某三人无故多次带头组织小组村民二十余人,采取在通往XX工程施工道路现场上摆放石头、树枝,在路中间静坐等方式拦截、阻碍北京XX有限公司工程施工车辆通行,聚众扰乱XX有限公司XX工程的正常施工秩序,造成工程无法正常施工,工期延误蒙受经济损失。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共计人民币32余万元。

【关键词】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土地维权 价格认定结论  

无罪辩护  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  取保候审  缓刑    

【辩护过程】

1  积极收集、调取证据

本案是因违法征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邹广杰律师接手这个案子的时候,案件已起诉到Y县法院,开庭日期临近。承办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详细了解了本案发生的过程,发现本案具有违法征用土地、侵害被征地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后到案发地XX乡XX村进行了走访,查看了案发地点,又向村民了解了情况。承办律师寻找到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又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调取到了有关证据材料,将证据材料在庭审中进行了举证。庭前,承办律师形成了围绕各个环节的程序违法问题,如征地实施违法、施工违法等展开;本案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造成严重损失”的事实存在;甲某等人竭力维护集体利益不受非法侵害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及办案思路。本案历经一审、二审、二次发回重审、三次上诉,承办律师在多次庭审中,自始至终为甲某进行无罪辩护。

2  第一次一审——坚持无罪辩护

2015年X月,本案在Y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律师明确归纳出“五个不存在”,本案扰乱行为不存在、受刑法保护的社会秩序不存在、施工无法进行不存在、严重损失不存在、首要分子不存在。甲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请求法院宣判甲某无罪。承办律师先从本案侦查程序严重违法方面,就违法启动刑事侦查程序发表了意见。次从本案的征地实施、施工违法性问题,涉案地的征收程序不合法发表了意见。并提出,起诉书试图切断“堵路”与违法征地、违法施工的必然联系,这就是在《起诉书》中为何用“无故”一语带过,忽略本案的主要背景,回避案发的根本和直接原因。再指出,公诉机关缺乏支撑其指控,甲某等人的行为造成“严重损失”的证据,认定的阻工期间XX公司有停工并导致工期延误,公诉机关没有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停工并导致工期延误,仅是XX公司的单方说法,并没有向法庭举证过任何有效的施工合同、施工日志等可以证实工期时间,及是否存在延误工期的客观证据。

其中,对公诉机关以《价格鉴证报告书》试图证明XX公司,因被告人的阻工行为导致设备停工,造成32余万元的损失,作为被告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所造成的严重损失。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价格认证中心只凭委托书,只凭XX公司”自制的所谓“停工设备明细表”,在没有看到,停工设备和证明设备来源的租赁合同的情况下,以“XX公司”自己拼凑一个损失清单,就武断的作出32多万元的损失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据此,以《价格鉴证结论书》试图证明,XX公司因村民的阻工行为导致设备停工,作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所造成的严重损失不能成立。

3  第一次上诉——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15年X月,Y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甲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之后,甲某等三人均提出上诉。承办律师继续为甲某二审辩护,二审中承办律师仍坚持为甲某无罪辩护,并就本案辩护观点,庭前与中院承办法官进行了多次的交流。后J市中级人民法院在Y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16年X月,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Y县法院重审。

4  发回重审庭审——依旧坚持无罪意见,再次判处实刑

2016年X月,本案第一次发回重审在Y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除了上述辩护观点,承办律师将辩护的着力点集中在,“严重损失”问题上,指出,公诉机关缺乏支撑其指控甲某等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严重损失”的证据。《起诉书》认定的阻工期间XX公司有停工并导致工期延误,公诉机关没有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承办律师就收集到的相关证据重新进行了举证。本次庭审持续了近九个小时,合议庭充分保障了辩护律师和被告人的质证和辩论权。2016年X月,本案发回重审阶段一审宣判,判决支持了承办律师提出的对《价格鉴证结论书》不应采纳的意见,认为作出损失32万余元价格鉴证结论依据不足,支持了辩护人的意见。但仍认为甲某等三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的刑期原一审一致,有期徒刑三年。

5  第二次上诉——以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

接到一审判决后,甲某向J市中院提出了上诉,承办律师继续为甲某辩护。2016年X月甲某被J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从羁押两年多的看守所释放,重新呼吸到自由的空气。2016年X月,J市中院以本案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6  第二次发回重审——终缓刑

2017年X月,本案第二次发回重审在Y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律师从涉案征地行为的违法性,“侦查程序”的启动违法,本案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认定甲某系首要分子缺乏事实依据,以及关于本案的行为性质等方面提出了意见。2017年X月,本案第二次发回重审宣判,Y县法院仍认为作出损失32万余元价格鉴证结论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支持了辩护人的意见。但仍认为甲某等三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甲某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辩护效果

本案辩护历时较长,之前的两次一审判决均判处甲某有期徒刑三年,两次上诉后两次发回重审,甲某于2016年X月,第二次上诉期间,被取保候审。二次发回重审后,以甲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律师介绍】

邹广杰律师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2016年被辽宁省司法厅评选为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2018年被沈阳市司法局评选为沈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曾“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称号。拥有十多年刑事辩护经验,专办刑事案件,对辩护工作高度投入,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人最为有利的辩护方案。撰写的刑事辩护实务文章《咬定青山不放松—谈谈有效刑事辩护中的“死角”》,曾在2019年《沈阳律师》上发表。多年来无罪辩护成功的刑事案件20余包括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再审改判无罪;检察院不起诉;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解除取保、案或终止侦查

其中,2017年—海城市人民法院宣判无罪的一起历经两次无罪判决的故意伤害案,该无罪案例入选了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2017年度(第三届)十大无罪辩护经典候选案例。2018年—涉嫌盗窃罪被判十年,入狱七年后再审撤销原判宣告盗窃罪无罪,该案历经了七年之久的伸冤之难与牢狱之苦,当事人终于等来正义的判决,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宣告盗窃罪无罪,当事人依法获释。

另,近年来中央大力强调改善营商环境,加大对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在这一大背景下2019年、2020年两起为民营企业家有效化解了刑事风险的无罪案件,具有典型的意义。2019年—辽宁某市司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不起诉案件,本案是一起因定制产品引发的纠纷,江苏某市民营企业家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羁押7个月,最终被检察机关纠正,以证据不足不起诉,无罪释放。2020年—辽宁某市因投资合作引发民营企业家涉嫌职务侵占案,公安机关终以无犯罪事实,撤销案件。

邹广杰律师其余所办案件中,不乏死刑改判死缓、重刑改轻刑以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有效辩护案例。多年来承办10余起公安部督办的毒品犯罪目标案件,承办多起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等成立专案组督办的刑事案件。如: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专案(缓刑);音乐学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判前取保,刑期实报实销);沈阳棋盘山放火专案(不起诉无罪释放);锦州某县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专案(缓刑);内蒙古自治区某市“扫黑除恶”专案(审判阶段恶势力犯罪集团及首要分子的指控摘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新疆吐鲁番市首例涉黑案(为第一被告人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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